一套房卖出俩价格市民买房称遭欺诈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张学军萌友张晓华/文图

“明明在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元/㎡,可与我签订合同却变成了元/㎡,这算不算价格欺诈……”日前,鹤壁市民田先生向本报投诉:在铂金翰宫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付清首付款20多天后,接到开发商通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原来开发商与其签订的是一份“阴阳合同”,两者价格相差元/㎡,主管部门备案检查难以通过。

昨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业主:投诉买房遭遇价格欺诈

据田先生介绍:年1月22日,他和妻子王女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鹤壁市昌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淇滨区漓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铂金翰宫小区6号楼西单元号一套房,该房面积为.2/㎡,双方约定以元/㎡价格成交,并当场签订了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元,缴纳了维修基金元,余款部分分30年银行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春节前完善相关手续。然而一直等到2月18日,突然接到售楼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称房子不能备案,需要田先生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原因竟是该房在房管局备案价格为元/㎡。经协商,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废除先前/㎡的合同,重新签一份元/㎡合同才行,但田先生仍需按照/㎡的合同来付款。同时考虑到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田先生带来不便,可以减免元作为补偿。

同一套房为何会有如此大的价格差距?感到不解的田先生经咨询专业人士获悉。年,政府制定出台了“一房一价”政策,明确规定一房不能两价,房地产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且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

“既然出台了政策,鹤壁市昌欣置业有限公司为何竟敢把元/㎡备案的房屋价格卖成元/㎡。”田先生说。这是不是一份阴阳合同,6万元差价又算什么?是对购房者的价格欺诈吗?

开发商:可以备案不过需要时间

田先生所言是否属实?开发商对此如何解释?

据悉,铂金翰宫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漓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该楼盘占地60余亩,一期开发4栋,二期开发5栋,建筑设计均为11层,小区设计总户数为户,其中普通住宅户,公租房户。

6月13日,铂金翰宫售楼部工作人员称,售楼部管理人员已经搬到别处办公,要解决此事需到金沙国际售楼部找主管领导。金沙国际售楼部一主管项目工作人员听了反映后表示,会立即通知开发商来解决问题。开发商负责解决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会抓紧时间到房管局备案,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工作人员答复两个月内解决。

主管部门:到工商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开发商解释能否通过?王女士买的房子是否可顺利备案?

对此,鹤壁市发改委黄局长6月19日称:通过排查了解,铂金翰宫6号楼并未在发改委备案,所以不了解其具体情况。但有可能是在去年发改委接受房产备案工作前,该楼盘在房管局有过备案。

次日,房管局主管房产备案工作人员称,王女士所购6号楼房直到现在尚未备案。

鹤壁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关姓负责人表示,该市“一房一价”工作由发改委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共同研究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所定,如果合同价格与房管局备案价格不符,是坚决不予备案的。同时表示,一房两价是绝对不允许的,如遇到此种情况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其合同欺诈,也可经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开发商价格欺诈应受制裁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印春律师认为:所谓“一房一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且实行“一套一标”,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示后的房价,商品房经营者可自行降价,但不得擅自上调。备案元/㎡卖给消费者却成了元/㎡,此举明显构成价格欺诈。开发商必须受到行政制裁。

田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元/㎡合同已经生效,开发商在主管单位备案价格为元/㎡,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开发商和田先生就同一套房子重新签订合同,则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新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房款。田先生应当注意保留一份新合同。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cyrz/1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