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提分之破解常识判断的六脉神剑逻辑

常识知识浩如烟海,学得过来吗?相当多的常识题目其实考的不是常识,而是逻辑,我纠正应称之为“逻辑常识题”。

PS:转自其他论坛,仅供参考。

众多的公考考生、常识老师、甚至包括所谓自称公考常识大神的人,其实都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常识就是考察相关知识储备的,要想在常识模块取得好成绩,就必须不断积累、加强常识的知识储备。在这种思路之下,我们看到了所谓“常识几千题练习”、“常识题型分类——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文学、物理、化学、时政”等等试图通过加强常识基础练习,进而提高常识模块成绩的努力。

这种做法无疑是愚蠢,错误的。

首先,提高常识模块分数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高行测分数——为了提高笔试分数——为了上岸。公考笔试成绩只是公考总成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还有面试成绩),而行测成绩只是笔试成绩的一部分(还有申论成绩),而常识成绩又只是行测成绩的一部分(还有资料、逻辑、数量、言语等等)。换句话说,就为了提高几分的分值(实际上做到还是很难的),就在常识模块花费大量时间做几千道题目的人,显然是脑子坏掉了。

其次,常识知识浩如烟海,学得过来吗?众多的公考高手中,我听过有人说自己的数量关系计算全对,资料分析全对,逻辑和言语理解模块全对的就很少了,你们有听人吹牛逼说常识模块全对吗?如果你们愿意用整个余生去提高自己的常识知识储备,那么我支持。如果你只是为了考上公务员而学常识,那么显然没有任何必要。

再次,就算考生备考真学过,真练过的知识,你们都能记得住吗?考试时候还能用得上吗?大家看看常识主要考的那些东西,作为一个标准的文科生,我绝大多数都很眼熟。例如文学方面,好多都是我初中高中背过的文学知识。历史、地理、政治,都是高考时候的简单内容。这些东西好多学理的考生都没有认真学过,甚至好多学文科的考生高考后早都还给老师忘记了。甚至是相当多公考考生,高考时候都学懂、学不明白,怎么就寄希望于考公的几个月复习周期,把基础教育阶段的知识短板全都补上了???这不是在意淫呢吗?还是谈谈世界和平的事吧!!!

综上,我的意思应该很清楚了。传统的基础复习对于常识模块分数的提升效果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众多考生直接放弃常识模块复习的原因所在——这种备考模式性价比太低太低!!!!!

就算好一点的,下载了海量的常识背诵基础资料,估计除了有助于睡眠之外,甚至恐怕连看完一遍的都算凤毛麟角了。

如果真有的,请出来,受我一拜。有吗??

说了这么多,估计很多人泄气了。按照我的说法,常识模块真的只能放弃了。下面是我说的关键所在了。

这种海量做题提升常识模块分数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因为这些人完全曲解了常识命题人的真实意图所在。

通常认为常识题目,需要掌握相关的背景知识才能获得相关分数,因此为了提升常识模块分数,及只能不断提高常识背景知识储备。

问题是,公考行测常识模块真的考察的是“常识”吗?

我们首先来看百度词条对于“常识”概念的定义。

常识:普通知识。一般人所应具备且能了解的知识。即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

如果公考行测常识模块部分考的真的是“常识”,那么每道常识题目的正确率至少应该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否则,我只能理解为绝大多数做错常识题目的考生都不算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了!!!!!!

——所以你们从根本上误读了常识题型的存在意义了。

相当多的常识题目其实考的不是常识,而是逻辑,我纠正应称之为“逻辑常识题”。

神剑一:并列选项往往不是正确选项

理论基础:所谓并列选项排除,基本原理在于绝大多数的公考客观题目都是单项选择,既然是单项选择题目,自然排除并列选项的,因为正确答案有且只有一个。而与题目本身关系不大,就是纯粹的逻辑技巧!!!!

例1、犹太人有句名言:没有卖不出去的豆子。卖豆子的农民如果没卖出豆子,可以加水让它发芽,几天后可以买豆芽;如果豆芽卖不动,干脆让它长大些卖豆苗;如果豆苗卖不动,可以移植到花盆卖盆景;如果盆景卖不动,那么就把它移植到泥土里,几个月后它又长出许多豆子。要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卖豆子的农民应该()

A.在制成盆景时卖出   B.在能够卖出时卖出   C.在结出豆子时卖出   D.在价格最高时卖出

B。马克思把商品转化成货币叫做“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能否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对商品生产者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商品的价值才能实现,商品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必须要进行交换。豆子作为一种商品,在其任何生产过程中都有一定的价值,当价值需转化成货币时,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因此本题选B选项。

本题选择B。考生应当注意审题,题目问的是“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意味着关键在于卖出,而非最高价卖出,排除D选项。AC都是四个循环转化过程中的某一个阶段,因此AC构成并列选项,排除,本题选择B。

例2、飞到月亮上去是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人类登月已经实现。下列有关人类登月的说法有误的是

A.前苏联宇航员加加林于年乘东方1号宇宙飞船奔向月球

B.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年在月球上率先跨出人类历史“一大步”

C.年我国成功将“玉兔号”巡视器顺利送抵月球表面

D.美国是人类最早登上月球的国家

年4月12日加加林乘坐东方1号宇宙飞船完成了世界上首次载人宇宙飞行,实现了人类进入太空的愿望,而不是登月。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可以用逻辑法解题。从B和D选项来看,明显属于并列选项。单项选择题目中出现并列选项只能是都对或都错。本题选项3对1错,要求选错的。显然BD只能都对,因此排除BD。而A选项明显与BD选项的表述相悖,所以A选项为错误选项。

加加林如果只是奔月而不是登月显然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奔月只是一种意向行为而已,就像我本人曾经尝试过把泰山推倒一样,这种尝试显然意义不大。正如我国著名历史人物嫦娥也能“奔月”一样。事实上加加林是人类进入太空的第一人。本题选择A。

例3、下列书籍中不属于我国古代兵书的是:

A.《司马法》B.《六韬》C.《三略》D.《第五部分蠢》

D。《司马法》是我国古代重要兵书之一。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六韬》、《三略》都是古代的兵书;后泛指兵书、兵法。《第五部分蠹》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全文近七千字,作品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第五部分蠹,指当时社会上的第五部分种人:(一)学者,(二)言谈者,(三)带剑者,(四)患御者,(第五部分)工商之民。故本题选择D选项。

假设某公考考生具有强大到变态的基础知识储备,熟读这几本书,完全知道这些书的作者是谁,内容如何,自然可以轻松应对本题,完全不需要任何技巧。但是我在作答本题的时候就预判本题根本不是考察背景知识。因为我推断绝大多数考生根本不可能了解这四本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常识”标准——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

因此,我判断本题只能运用逻辑法解题,“韬”和“略”,“六”和“三”均为并列表述,因此判断选项B、C构成并列选项,因此排除。Y^_^至于选项AD,我当时只是猜测,司马为古代军事官职名(当然了,如果实际是司马作为姓氏那就没办法了)。^_^!至少该技巧有效排除掉两个干扰选项,使得正确率从25%提高到50%。《韩非子五蠢篇》为韩非的作品,其为法家思想,不是兵书,本题选择D。

神剑二:非法律专业的“法盲”不要自暴自弃

理论基础:之前听过很多人跟我抱怨,说法律专业的考公考有多么占便宜,常识题目里面有那么多的法律题目。考生们想想,如果真的是让学法律专业的考生占便宜,那么直接就限法律专业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一方面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另一方面又在题目中出那么多专业性的法律题目以挤兑非法律专业的考生。

所以,命题人的真实意图不是真的要考察法律专业知识。当然了,公务员必备的通识性的法律专业知识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例如宪法、公务员法等等,这些作为任何公务员都应当掌握的。那么除此之外呢,那么多的法律条文,真的是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也不见得掌握的。以我为例,我算是法律专业毕业生,也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在司法机关工作,即便是这样,我解答公考常识中的法律题目,通常都不是依靠法律专业知识,而是依靠逻辑分析去解的。所以,考生当面对法律常识题目的时候,不要怨天尤人,更不好自暴自弃,而是应该坚信很多法律常识题目是可以用逻辑推断出来的。越是那些生僻法条的题目,命题人的出题意图越是考察逻辑而不是法律!!!

例1、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A。《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虽然属于侵权法问题,这法律专业性太强(我学法律的都一知半解),因此考生就是要用逻辑推的。在本案例中,逗狗的张某和狗主人王某(所谓狗不懂事,人也不懂事吗?)都应对孙某的伤害承担责任。其中狗主人虽然采取了制止行为,但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否则那么多狗主人,狗咬人的同时都上前制止就免除责任,这被咬的人不是冤枉死了吗?BCD明显不正确。选择A。

例2、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

C解析:某首饰店误将银戒指当做铂金戒指卖给了李某,是一种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所以选择C。

考生真的无须了解这些民法的基本知识。只需要用逻辑判断就可以了。这种行为不可能是诈骗,因为不是故意的,所以排除A。也不能就认为这就是买家就得认赔,所以排除D。在BC之间,B认为无效,也就是意味着认为即使买家对整个银戒指产生感情了,宁可付出铂金的代价也要留下的权利都没有了,这显然不符合情理。还是C正确,给予买家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追回损失,也可以选择留下这个戒指做纪念。

例3、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A选项明显错误,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B选项张父不知王某收受王某万元,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C选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其中“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表明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内容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中张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D选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D。

本题选择D。本题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题按照逻辑推断即可解题,不需要掌握具体的刑法知识。A选项与CD选项构成矛盾,可以推断出其不构成犯罪说法不成立,排除A。显然,张某单独构成受贿罪(这没有任何争议的),其父不构成受贿罪(因为题干暗示了是“背着”)。排除BC,本题选择D。

例4、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C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C。本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但非法律专业的同学不要灰心,因为就算是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也不是运用法律知识选择的,也是来自于分析。A招投标是最公正的方式,显然不能允许村委会变更,A排除。D选项的相关新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显然是对妇女婚嫁的歧视,D排除。BC选项,都涉及到承包权的变动,运用逻辑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外出经商和身份转变相比,其并没有改变农民身份,是可以继续承包土地的,而农民身份的转变则不能继续承包土地,本题选择C。

神剑三:递进型法律题

理论基础:按照绝大多数省份的客观题(选择题)设置来看,基本是单项选择题目。因此,本逻辑法技巧主要是针对单项选择题目。既然是单项选择题目,就意味着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因此,在很多题目上(特别是法律类题目),我们发现只需要选取一个情况最为严重或最为轻微的,即为正确选项。

例如:(单选)问下列应当处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是()

A张三重伤一人

B李四杀死一人

C王五强奸一人

D赵六先后重伤一人、杀死一人并强奸一人。

大家分析,这样的题目既然是单选,也就意味着有且只有一个正确选项。用逻辑法推断只能选择D。

你们真的需要知道何种情况应当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规定吗?这种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真的是一个一般公考生应当掌握的吗?

实际上,题目设置与法律背景知识真的完全无关,考生只需要掌握这种逻辑技巧就可以相应作出正确的选择。

例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正确选项为D。

逻辑法解题。作为一个言论方面的相对轻罪(动嘴总比动手情节要轻得多吧?),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那么明显是要选择其中一个最为“从重”情形。只需在选项中找一个最重的情况即可,此题的作答原则与年上海常识第二题有异曲同工之处。明显D选项造成的危害最重,涉及到了人身伤亡。因此D为正确选项。Y^_^

例2、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A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综上,本题选A。

逻辑法解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种专业法律规定鬼才会知道?作为一个曾经的法院人,我承认我真的不知道。既然四个选项中,有且只有一个为正确选项。也就意味着四种行为只有一种不能得到相应的宽恕(即取保候审)。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得到宽宥呢?显然只能是犯罪情节最为严重,主观恶性最大的。我们只需要按此标准,就能得出正确选项。本题选择A。

假如本题还有一个选项E,戊杀了一万人,重伤一万人,放火一万次,还强奸了十头母牛,猥亵了两只公羊。(这人渣好禽兽),那么毫无疑问,和戊相比,甲明显“善良”了许多,可以得到宽宥,那就变成只有戊不能被取保候审了,那就选择E。

例3、下列行为侵犯到他人知识产权的是()

A.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发表

B.甲因无法分辨真假销售某高仿皮包,但未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

C.甲开发“A之C”游戏并公开销售,但“AC”商标的权利人是乙

D.甲申请注册“AC琴行”,“AC”二字与某知名电脑商标完全重合

A。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发表。根据《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故本题答案选A。

B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甲销售高仿皮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无法分辨真假,且未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仅仅表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侵权,甲应当停止销售。

A项:甲侵犯的是知名作家的姓名权,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题中,甲擅自使用知名作家的姓名,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害。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原因如下:首先,该作品是甲创作的,甲应当享有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的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侵犯署名权的表现应该是该知名作家创作了某一作品,但甲冒认该作品并在作品上署自己的名,而本题的情况刚好相反,是甲创作了作品却冒知名作家的名。综上,甲侵犯的只是民事上的姓名权,不构成侵犯作家的署名权,即没有侵犯到知名作家的知识产权。

C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题中,“A之C”与“AC”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该“A之C”属于游戏名称,而“AC”商标并未明确是使用于哪一种商品上,因为无法判断“A之C”与“AC”是否足以发生混淆,因而不构成侵权。D项:甲申请注册“AC”琴行,“AC”二字与某知名电脑商标完全重合,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但该题中甲仅仅是“申请注册”,因而并未实质侵犯知名电脑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故正确答案为B

不得不承认,该题目存在一定争议,选项说法并不严谨,甚至不同的培训机构给出的答案都是不同的。鉴于公考从来没有官方给出权威的答案,只有各培训机构自己的参考答案。因此,我不去评判各解析的是非对错。争议之处主要在于选项给出的条件不够完备。因此,假如详细追究起来,这种题目就不再是公务员考试的题目,而是变成司法考试的争议题目了。因此,我并不赞成很多机构用司法考试的思维解释公考的常识题目的做法。

我认为该题虽然并不严谨,但不应该被公考考生过分解读。我判断该题命题人的真实意图是考察考生的逻辑分析能力,而非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

如果本题有且只有一个侵权行为(我们不去考虑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不去考虑选项情况的完整性),那么我们只需要选取四个选项中中最为严重的一个行为。从BCD来看,都是有可以商榷的地方。而A选项中,无疑是侵权行为最为严重,而且是没有任何可以商榷之处。假设你写本武侠小说,署名叫“金庸”并出版,你说难道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吗?:$所以本题选择A。

神剑四:如果你就应当不知道,请理直气壮用推理

理论基础:正因为很多很多的常识题目其实是逻辑常识题,公考考生其实是可以借助逻辑分析方法来解决的,甚至很多时候,与你的常识背景没有丝毫的关系的。当你发现这种题目的时候,千万别犹豫。直接用我总结的方法去推理,才是回应公考命题人良苦用心的唯一办法。

例1、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并实施。根据这一条例,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须经由_______审议批准。

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B.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C.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D.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A。《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二条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是不是会有人把这道题目理解为时政题目,进而捶足顿胸没复习到位。

别傻了,很多公考考生连党员都不是,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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